5、孙某被立案侦查后,被告人赵某国按照魏某请求,隐瞒了违法实施处罚收取钱款的事实,并按照指示将有关账目、财务资料予以藏匿。被告人赵某国在被相关调查时拒不如实交代,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,交出上述资料并作了如实供述。
6、2019年7月26日,侦查机关在孙某妻子刘某某处调用印有“孙某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 074899”字样的百姓警察证一个。孙某系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警务辅助人员,公安机关从未向其颁发百姓警察证,其持有的证件系其伪造。
法院审理认为:被告人魏某、孙某单独或共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,魏某作为法律工作人员、孙某作为处理案件的辅助人员,屈从私情,故意违反事实和司法,包庇、纵容违法犯罪活动,充当胡某金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保护伞,造成严峻的社会影响,情节严峻,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;
法院审理查明:1、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,被告人魏某时任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美澳派出所所长、孙某时任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美澳派出所辅警期间,放心医苑在履行职责过程中,徇私枉法,单独或共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、纵容不使其受追诉。魏某、孙某充当胡某金等人(均已判刑)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保护伞,造成严峻的社会影响。
12月26日下午,临沂市罗庄区百姓法院依法对魏某、孙某、赵某国三人职务犯罪案入行了一审宣判,判决如下: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美澳派出所原所长魏某犯徇私枉法罪、滥用职权罪、贪污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二十万元,非法所得予以追缴;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美澳派出所原辅警孙某犯徇私枉法罪、滥用职权罪、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三千元;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美澳派出所原辅警赵某国犯挪用公款罪、伪证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。
被告人魏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岗位职责,授权被告人孙某违法实施处罚收取费用五十余起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百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,严峻损害了百姓警察在百姓民众心目中的执法形象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,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;